渗透测试

黑客技术,网络黑客,黑客教程,24小时接单的黑客网站,黑客QQ

网络安全法对微信谣言的(微信安全法则)

本文目录一览:

微信散布谣言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9日公布 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在网上传谣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现在由于网络的发达,导致出现了很多网上的造谣者,尤其是对于知名度比较高的明星,这些所谓的“黑粉”为了让其他上网的人和他们讨厌同样的人,就会处心积虑地虚构他人地生活,并且以讹传讹,以前读过三人成虎的故事,故事内容大概讲的是原本一个人造谣,其他人是不信的,但是当三个人在一起都说城市中有老虎的时候,其他人慢慢就相信了,这也代表了谣言的可怕。其实最可怕的不是很多人在传谣言,而是相信谣言的人越来越多,其实从事实上来看,网上传谣言的人并不会受到很严重的处罚,因为首先,网上传播一些比较小的谣言,例如关于明星、网红的谣言时并不会造成很大的危害,甚至被造谣的本人都不会追究,再加上想从网络锁定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并且定罪本就是一件工作量特别大的事。但是如果在网上造的谣已经对本人造成严重影响,是可以构成损害他人名誉罪的,这类的罪名还是主要看本人是否追究。还有一点,如果在网上造的谣涉及到国家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是可以进行定罪和处罚的,所以,在网上冲浪虽然是一件很轻松愉快的事,但是务必不可以传播谣言,我们应当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如果所有的网络公民都能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上网的环境也会特别的和谐、安静,其实如果针对网络来说,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能够联通多人的工具,也是一个看世间百态的窗口,这个窗口能够看到的不同类型的人有很多,所以在上网时,听到的一切信息以及遇到的人都需要自己进行分辨,这样才能在上网的同时保护自己,并且,谣言止于智者,有理智有思路的上网才是我们的初衷。

在网上造谣或发布不实信息会受到什么惩罚?会不会坐牢?

行为人造谣毁人清白的,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一般受害人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那么行为人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26日多部委发声,将食品谣言追责到底,中央网信办、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以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副食品流通协会等单位共同探讨防范和打击网络谣言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5月22日,微信公众号“掌上太原”发布太原市学府公园附近发生偷孩子、抢孩子事件的不实信息,构成“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太原市公安局对该账号及信息发布者均进行了处罚。

23日,浙江苍南警方也介入当地公众号发布“金乡镇张良山发生命案”不实信息的调查,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信息发布者进行行政拘留。

对微信公众号进行规范管理应严格落实“微信十条”,依法对微信号进行整治,将有利于促进微信舆论场渐趋晴朗。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对信息发布者进行规范,明晰信息发布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网络谣言破解:公众号发布不实信息将受法律惩罚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 评论列表:
  •  黑客技术
     发布于 2022-06-25 02:19:05  回复该评论
  • 的,这类的罪名还是主要看本人是否追究。还有一点,如果在网上造的谣涉及到国家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是可以进行定罪和处罚的,所以,在网上冲浪虽然是一件很轻松愉快的事,但是务必

发表评论:

«    2025年5月    »
1234
567891011
12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5
262728293031
文章归档
标签列表

    Powered By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